尊敬的用户:
您好!
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要求:备案号格式按照“蜀ICP备XXXXXXXX号-1”并链接至https://beian.miit.gov.cn
请各用户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检查自营网站及所接入网站的,是否按规定在网站主页下方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四川火山互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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